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8日联合发布了针对2027年长春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简称“长春大冬会”)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支持赛事的筹办工作。
根据三部门的公告,长春大冬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在电视转播权销售和赞助计划(包括货物与资金)方面获得的收入,将获免征增值税。此外,执委会通过市场开发计划获得的境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例如赛事标志)的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门票销售收入以及收费卡收入,均将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对于执委会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也将免征增值税。执委会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渠道获得的收入,同样免征增值税。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核定的运动员食宿费用以及执委会提供相关服务所产生的收入,亦将免征增值税。在赛事结束后,执委会出让相关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执委会用于记录经济活动的营业账簿以及签署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将免缴印花税。同时,财产所有者向执委会捐赠财产而产生的产权转移书据,也将免征印花税。
在进口环节,若执委会为举办长春大冬会进口的消耗品,经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且国内无法生产或现有产品性能无法满足赛事需求,这些直接用于赛事的消耗品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殊物资,在赛事期间将按照暂时进境货物的规定进行管理。赛事结束后若复运出境,将予以核销。若这些物资选择留在境内或进行变卖处理,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依法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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